保留网上活动信息一年
据英国媒体报道,2012年6月14日,英国政府公布了《通讯法案》草案。《通讯法案》草案要求,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保留英国人网上活动细节相关信息一年,以备警方和情报机构查询。网上活动信息将包括网民在社交网站上的活动、电子邮件、网络通话、网络游戏等等。
根据英国现行法律,执法部门如果认定某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后,就可以对此人的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监控,而提议中的新法案准备将监控对象扩展至所有英国人。
此外,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企业也将被要求安装监控软件,以便英国情报机构政府通信总部(GCHQ)实时获取各种通讯数据。
而根据《通讯法案》草案,虽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GCHQ依然不能查看私人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内容以及个人通话详情,但他们可以随意查看某个人或者团体经常与哪些人或组织保持联系、双方已经交往多久等情况。
“信息隐私权”的含义是:资料持有者在没有得到当事人授意前,不可以将当事人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资料用在另一个目的上。例如:公司高管查看员工电子邮件;政府成立“网络警察”监控网络不法行为等。
“网络隐私权”的含义是:公民在网络上所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以及禁止在网络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与具有诽谤性质的文字等。
公民有接受合法观察的义务
如今,随着人们信息收集、获取的能力大幅提升,从技术层面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屡有发生。加强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并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但是,虽然隐私从根本上讲确属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公民既有个人隐私的支配权、保密权,又有接受合法观察的义务。
例如:在地铁车站等人流纷杂的公共场所,为了达到全面监控的目的,设置的探头数量较多,但是分散在出入口、通道、候车平台等不同位置,即便达到对所有进入地铁车站的人员都至少有两次观察记录,也并没有引起公众有不舒服的感觉。
从当今西方社会的发展趋势看,英国平均每14人就受到1个摄像头的监控,英国伦敦在1610平方公里内,布建了50万个视频监控点,平均密度约为310个/平方公里,比例之大居西方国家之首。在公共场所,对于来自治安管理所必需的合法观察、拍摄,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坦然接受。
显然,公民对个人不愿意、不便于暴露的隐私情况加以保密、遮蔽都是允许的,只要来自他人的观察没有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构成干扰或者妨碍,就应当坦然地接受。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理论,一方的权利即是相对方的义务。公民具有获得政府提供良好公共秩序的权利,那么公民也就同时具有接受政府对公共场所进行正常观察监控的义务。
网络世界同样属于公共空间的一部分,网民的言行举止理应受到正常的观察与监控,网民也同样具备相关的权力,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
隐私保护与信息监控的平衡
英国早在1984年就颁布了《数据保护法》。2000年7月通过的《调查规则权利法》规定,英国内务部具有通信监听的权利,并要求通信服务提供商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配合。同时,该法也对外务部为保护英国国家安全而进行电话侦听的提议给予许可。此外,它还进一步地赋予内务部认可的公共团体在没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获得包括移动电话通信和web浏览在内的通信数据。
“9·11”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深深影响了许多国家在处理信息监控与隐私保护时的政策取向。
2001年9月,隐私问题专家、决策者和法律专家聚会巴黎,召开第23届国际数据保护委员会会议,讨论如何在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时任法国总统希拉克呼吁进行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对滥用的互联网技术制定高效、先进的全球法律体系,明确界定犯罪并制定惩罚措施。法国国民大会会长RaymondForni认为这起发生在美国的恐怖袭击表明网络犯罪现在已经成为事实,键盘已经成为一种不可低估的武器。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于2001年10月26日通过“提供打击与防止恐怖主义所需的适当工具以团结并强化美国法案”(即“美国爱国法案”)。“美国爱国法案”涉及的内容包括:计算机黑客调查中的语音通信监听,语音邮件与其他语音通信内容的获取,电子证据,通信服务提供商在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发布,计算机网络上的执法工具与设备的使用,延缓和防范网络空间的恐怖活动,发展和支持针对网络空间恐怖活动的调查与取证能力等。
隐私权固然需要信息安全技术和法律的保障,而与隐私权保护相对应,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对公民进行有效的信息监控也是必要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应处理好隐私权保护与信息监控之间的平衡关系,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隐私权不受侵害,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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